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市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