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的项目实施监督,也可以将本部门监督的项目交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