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运行机制,强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