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需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向市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