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双鸭山日报》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