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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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