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石头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石头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进行建坟、立碑、焚烧等可能影响石头城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攀爬、涂污、刻划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或者张贴广告等;(三)进入未开放的区域参观旅游;(四)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拍照、拍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