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石头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石头城遗址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石头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存,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挪用、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或者文物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