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有损毁危险的石头城遗址本体实施抢救和修复,防止损毁的发生和扩大,保持文物遗存的延续性。

石头城遗址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