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石头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建坟、立碑、焚烧等可能影响石头城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攀爬、涂污、刻划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或者张贴广告等;

(三)进入未开放的区域参观旅游;

(四)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拍照、拍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