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不得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