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不得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