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