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步行街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和设施。

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人员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