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会议审议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