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审议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根据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