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