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会议审议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