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本项目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