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承接查验,并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材料。

物业承接查验双方不得恶意串通,伪造有关文件、资料,隐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损害业主利益。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邀请部分业主参加。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及时向业主公布承接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