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小区的,原售房单位应当派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