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二)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机构,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