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二)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机构,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