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分别建账管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