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绝载客的行为:(一)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地或者路边拒绝载客的;(三)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拒绝提供服务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