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二)不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三)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