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按照规定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二)不得兜揽乘客;(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枢纽、景区等客流集散地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经营区域揽客;(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破坏计程计价设备准确度,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