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