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规范和标准,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