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规范和标准,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