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设施维修或者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中断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