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因维修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相关设施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