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设施维修或者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连续中断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