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管网供水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安装的用水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四)按照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维修标准等事项;(五)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