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管网供水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安装的用水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四)按照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维修标准等事项;

(五)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