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