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