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