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运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技创新,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鼓励通过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推动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