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销售量等情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宣传教育设施,在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