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推进废旧物资、工业和农业等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