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创新污染治理新模式;依法推行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