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严格管控重点领域碳排放。稳定现有固碳载体,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鼓励企业运用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