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推进废旧物资、工业和农业等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