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