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