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监测,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修复,采取拯救繁育、野化放归、增殖放流、外来物种管控等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