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大气环境空气质量。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