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意见等向常务委员会党组汇报。再次审议前,法制委员会应当就各方面反馈意见研究情况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等向常务委员会党组汇报。拟审议后交付表决的,还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向市委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