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形成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