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行两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