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